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3-附民-1972-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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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2號 原 告 黃庭妮 被 告 李敏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而被告被訴詐欺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3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惟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1頁載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