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3-附民-2015-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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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5號 原 告 王芳君 被 告 陳頎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以113 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