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附民-2023-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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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3號 原 告 AW000-H11331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儀婷律師 被 告 鄭博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2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