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附民-233-202412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林煜展 訴訟代理人 李 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蔡亦平 美樂南京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新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 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下稱附民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蔡亦 平另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依原告起訴請求之賠償內容觀之 ,原告係就被告蔡亦平犯傷害、毀損罪部分,致原告所受損害即 傷害之醫療費用、毀損之財物損失、傷害所致之工作損失及精神 慰撫金請求賠償(見附民起訴狀第4至5頁),並未就被告蔡亦平 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88號 刑事判決被告蔡亦平無罪在案)請求任何賠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