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附民-254-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7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李維中 邱健銘 被 告 李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強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9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李維中及邱健銘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2人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