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附民-328-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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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陳德明 朱月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安玉婷律師 王培安律師 被 告 王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13年度醫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元部分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並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 二、被告王瑋被訴與邱瑞專共同詐欺新臺幣115萬4150元及人民 幣58萬7800元犯行,經本院以113年醫訴字第1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審理後,就其中新臺幣115萬4150元部分判處罪刑,並就剩餘人民幣人民幣58萬7800元部分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前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既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判處罪刑之新臺幣115萬4150元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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