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M-113-附民-336-202410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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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6號 原 告 劉育榕 被 告 朱晃緒 楊順福 黃欣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江宜芸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有本院民事調解庭民國113 年3月4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