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DM-113-附民-422-202410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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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2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送達代收人 蘇聖閔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梁怡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辯稱以:其所述均屬實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梁怡玲被訴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犯行, 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