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M-113-附民-443-202411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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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3號 原 告 邱立陽 被 告 吳育儒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應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