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3-附民-481-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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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陳美月 被 告 徐鴻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許鴻揚被訴詐欺原告陳美月案件,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黃文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