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M-113-附民-512-20250227-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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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 告 陳澺蓉 被 告 蔡銘達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請共同被告曾明祥、 曾耀鋒、張淑芬、潘志亮賠償部分,已由本院先行裁定移送民事 庭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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