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附民-543-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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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邵鈞 被 告 黃曉云 游凱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邵鈞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號被告游凱鈞、黃曉云 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