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附民-543-20241218-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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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邵鈞 被 告 陳書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陳書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原告主張詐欺部分,被告陳書宇未據檢察官起訴,非本案該部分之被告,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陳書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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