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M-113-附民-632-20250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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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原 告 莊明哲(地址詳卷) 被 告 廖宣博(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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