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M-113-附民-641-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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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高培元 被 告 林裕逸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