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3-附民-725-20250213-3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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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 原 告 周柏宇 被 告 呂炳陞 劉韋汝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附帶民事案件,本院於113年8 月16日所為裁判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育誠」之記載刪 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贅載「被告張育誠」,應 予刪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