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M-113-附民-782-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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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 告 曾瀞慧 被 告 魏庭揚 王智偉 劉哲宏 上列被告三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曾瀞慧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魏庭揚、王智偉與劉哲宏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對原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 錢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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