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M-113-附民-798-202411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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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原 告 王明坤 被 告 鄒燦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9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鄒燦凱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