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M-113-附民-872-2025011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原 告 李豪凱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並非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10號刑事案件之被告;且本 院刑事判決亦未認定被告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難認被告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