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M-113-附民-905-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代 表 人 黃男州(地址詳卷) 訴 訟 代 理 人 簡宏聖(地址詳卷) 被 告 許文豪(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3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