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3-附民-949-202501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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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49號 原 告 劉家佑 送達代收人 曾雅培 被 告 王棋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6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王棋正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易字第7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劉家佑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