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M-113-附民-957-2025012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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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57號 原 告 陳慧珊 被 告 鄭宜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告部分之起訴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