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3-附民-982-202411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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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82號 原 告 林珍妮 被 告 蔡惟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8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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