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M-114-交簡附民-1-2025010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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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徐君馥 被 告 李信忠 鎰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鎰 上列被告李信忠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信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君馥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鎰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李信忠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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