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交簡-465-2025033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榮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申榮祖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申榮祖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13年12月4日北市交安字第1133003543號函及覆議意見書、本院114年2月5日審判期日之勘驗筆錄及擷圖,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4年2月27日校附醫歷字第1140001487號函(見本院交易卷第51至57、67至81、87至91、96頁)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車禍現場,且於員警至現場處理時在 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頁),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過失情節、告訴人郭 麗雪所受傷害程度,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但與告訴人金額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代理人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81號 被 告 申榮祖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申榮祖於民國112年7月10日8時47分許,駕駛號碼BRD-2139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松仁路95巷口時,本應注意超越前車應保持安全行車間隔,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擦撞同向前方郭麗雪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郭麗雪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伴有31分鐘-59分鐘意識喪失)、左側旋轉環膜囊扭傷併肩胛下肌囊腫、左側肩部粘連性囊炎、腦震盪徵候群、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症候群與右側額葉硬膜下出血、臉部膝部及左側肩膀挫傷與擦傷、右側腓腸神經病變(疑似挫傷引起)及眩暈等傷害。 二、案經郭麗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申榮祖之供述,㈡告訴人郭麗雪之指 訴,㈢現場監視器光碟及截圖,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㈤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謝奇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昭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