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M-114-交聲他-1-20250114-1

字號

交聲他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聲他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保元 選任辯護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重傷等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 ),聲請付與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一三年度交易字第二 一八號案件內起訴書證據清單欄編號4之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檔 案與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檔案,並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本文規定明確。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過失致重傷害等 案件之被告,請求複製並交付本院上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依上揭規定,於法有據,故予以准許。惟聲請人取得該等卷宗及證物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包含散布、公開播送或為訴訟外之利用等,均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