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4-交附民移調-81-20250326-1

字號

交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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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伍春芳 相 對 人 李家輝 選任辯護人 林凱鈞律師 李仲唯律師 上列被告因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0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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