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4-侵附民-7-2025032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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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AW000-A112349之母(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晨律師 被 告 高培深(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7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