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4-原簡-8-20250226-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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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進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6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進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Apple Watch智慧型手錶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Apple Watch 智慧型手錶為他人所有之物,未送交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竟因一時貪念,予以侵占入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造成告訴人之財物受損,所為非是;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年齡、學經歷為國小肄業、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上開侵占所得之Apple Watch智慧型手錶1支,係其本 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6169號   被   告 徐進生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路00號             居無定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進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晚間7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 ○街0段000號前,見黃方宜遺留該處樑柱旁地面之   Apple Watch1支(價值新臺幣1萬4,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撿拾後將之侵占入己。嗣黃方宜發現上開手錶遺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知上情。 二、案經黃方宜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進生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黃方宜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截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嫌。又 前開被告侵占之手錶為其犯罪所得,迄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昱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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