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4-原附民移調-14-20250326-1

字號

原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意雯 相 對 人 潘彥士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6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