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4-原附民移調-14-20250326-1
字號
原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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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意雯 相 對 人 潘彥士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6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