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00-202503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慶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54號、111年度緩字第13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彈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慶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為警查扣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彈1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 1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煙彈1個,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之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