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04-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晢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5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晢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扣案加熱棒1支及煙彈1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毒偵卷第145頁),是前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加熱棒 1支 2 煙彈 1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