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05-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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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重賀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重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935號卷宗無誤。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及現場照片等(見毒偵字卷第17-27頁、第93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針筒,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針筒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數量 備註 1 內含白色粉末之注射針筒 1支,淨重0.054公克,取樣量0.0002公克,餘重0.0538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字卷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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