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07-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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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添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添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63號案件進行偵查,嗣被告於113年1月16日死亡,該署檢察官遂為不起訴處分等節,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惟被告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70號鑑定書(毒偵卷第39至45、50至55、59至70、143頁)附卷足憑,而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包裝袋5只) 總驗餘淨重4.2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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