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08-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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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器具(毒品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緯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業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796號判決確定。該案之扣案物毒品器具(毒品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檢出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故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4月8日晚上11時許,在其臺北市○ ○區○○街000號10樓之1住處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10日凌晨0時25分許為警查獲,並查扣毒品器具(毒品吸食器)1組之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16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判決未宣告前開扣案之毒品器具(毒品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前開扣案毒品器具(毒品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年113年5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查。又被告此部分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因與前開經判決確定部分,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即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