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10-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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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成偉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玖公 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成偉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2日確定,並於114年2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9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2年2月2日確定,並於114年2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0公克,取樣0.01公克,驗餘淨重1.69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77號鑑定書在卷可佐。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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