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14-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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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浩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浩濬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 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號卷宗無誤。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驗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現場照片等(見毒偵字卷第23-29頁、第33、35頁、第87-89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電子菸主機,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電子菸主機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電子菸主機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數量 備註 1 電子菸菸彈 3顆 見毒偵字卷第97-105頁 2 電子菸主機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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