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2-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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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255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緩字第1015號 、114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陸包(驗餘 總淨重陸點零玖公克,含外包裝陸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被告林冠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6包,經檢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565號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6包(總淨重6.12公克,共取樣0.03公克,驗餘總淨重6.09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03號鑑定書在卷足參。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6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揆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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