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20-202503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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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宏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宏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送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上開案件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核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又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晶體 1包(淨重1.27公克、驗餘淨重1.26公克) (含包裝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19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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