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21-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源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69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29、12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 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源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7、629、1170、1210、1329、1437、168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分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各編號鑑驗內容欄);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為被告持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相關法律規定: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 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3年6月4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並釋放,嗣經聲請人為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原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堪以認定。  ㈡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分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各編號鑑驗內容欄),有法務部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468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3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見毒偵629卷第56之1頁、毒偵3699號卷第98至99頁、毒偵629號卷第61之1至63之2頁)在卷足憑,分核屬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7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 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3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見毒偵629號卷第61之1至63之2頁)在卷足憑,核屬第二級毒品暨違禁物無訛,因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自承:扣案的 4支針筒是我用以注射海洛因所用,我是在112年12月19日早上在住家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等語(見毒偵1210卷第46頁背面),是認屬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惟因該物未檢出毒品成分,卷內亦無證據證明為專供吸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故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  ㈤綜上,本案聲請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舜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對應犯罪事實 鑑驗內容 毒品鑑定書卷頁 保管字號 1 粉末檢品2包 (含外包裝2個) 原不起訴處分書犯罪事實一、㈣ 合計淨重:6.07公克 驗餘淨重:5.97公克 空包裝總重:1.04公克 經檢驗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毒偵629卷第56之1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青字第330號 2 白色粉末1包 (含外包裝1個) 原不起訴處分書犯罪事實一、㈠ 毛重:0.4291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0656公克 取樣量:0.003公克 驗餘量:0.0626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毒偵3699號卷第98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青字第207號 3 米白色晶體1包 (含外包裝1個) 原不起訴處分書犯罪事實一、㈠ 毛重:0.4154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1636公克 取樣量:0.003公克 驗餘量:0.160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毒偵3699號卷第98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青字第206號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含外包裝1個) 原不起訴處分書犯罪事實一、㈠ 毛重:0.6805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淨重:0.4819公克 取樣量:0.003公克 驗餘量:0.478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毒偵3699號卷第99頁 5 含粉末之殘渣袋2個 (含外包裝2個) 原不起訴處分書犯罪事實一、㈣ 毛重:0.4625公克(含2個塑膠袋重) 淨重:0.0162公克 取樣量:0.003公克 驗餘量:0.0132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毒偵629號卷第631之1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紅字第938號 6 吸食器具1組 原不起訴處分書犯罪事實一、㈣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毒偵629號卷第631之1頁 7 注射針筒4支 原不起訴處分書犯罪事實一、㈢ 未檢出毒品成分 毒偵1210號卷第5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紅字第854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