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22-202503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24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4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進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2492號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1年11月1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111年8月17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安非他命玻璃球伍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卷第25至27頁、第83至85頁)。又上開毒品吸食器、玻璃球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安非他命玻璃球伍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