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29-202503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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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6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陽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行為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 13年度毒聲字第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0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13年9月10日凌晨0時5分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因犯罪時間係在上開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故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113年10月27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而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米白色粉末 (含包裝袋1只) 1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2100公克,驗餘淨重0.207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