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3-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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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人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人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7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0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證,堪認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包裝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828公克,取樣0.0303公克,餘重0.797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