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35-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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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送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器具送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44號113年度偵字第334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2月19日確定,且於114年2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且經送鑑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附表編號5、6之器具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73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堪認屬違禁物無誤,爰依前揭規定,諭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驗餘淨重) 檢出成分 備註 1 大麻 3包(共11.89公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保管字號:112年度青字第2040號 2 煙彈 5個(鑑驗其中1個,其餘未經鑑驗)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保管字號:112年度綠字第2343號 3 電子煙 1支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4 深黃色透明膏狀物 1罐(93.1592公克)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5 菸斗 1個 第二級毒品大麻 6 研磨器 1個 第二級毒品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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