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40-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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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呈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呈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112年2月17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安非他命9包,經 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08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件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15號卷第59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8號卷第95至100頁)。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安非他命9包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08號毒品鑑定書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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