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43-202503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靖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之電子煙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31 號案件,扣案之含有四氫大麻酚之電子煙1組屬違禁物,故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32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2日確定,並於114年3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先予敘明。 ㈡扣案之電子煙1組,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刮取煙油 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節,有該中心111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即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準此,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