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44-202503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5 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5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棕色乾燥植物一包(淨重餘 壹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棕色乾燥植物一包(驗餘淨重1.95公克),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屬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四氫大麻酚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21日確定,於114年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本件扣案之棕色乾燥植物一包(淨重1.97公克,取0.02公克 化驗,淨重餘1.95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可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