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48-202503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彥廷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彥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5、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錢彥廷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113 年度毒聲更一字第6號裁定確定,並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年1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5、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如附表編號1之搖頭丸及編號 2安非他命,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係被告施用之毒品及所用之物,則據被告供述在卷,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警詢筆錄附卷可參,足認該如附表編號1之搖頭丸及編號2安非他命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說明 1 搖頭丸4顆(驗餘淨重0.977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2 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94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