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49-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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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世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世傑於民國113年2月5日施用第 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於114年2月2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1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嗣並確定。惟扣案吸食器3組、殘渣袋2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北榮)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113年2月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 13年度毒聲字第4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勒戒處所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而為北檢檢察官於114年2月2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1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確定等節,有上開卷證可稽。而雖扣案之吸食器3組、殘渣袋(無證據證明鑑定後仍有殘渣留存,但便稱殘渣袋)2個,經北榮利用乙醇沖洗後,以該沖洗液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3月13日北榮鑑毒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卷第8頁參照),足證該等物品曾沾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但,畢竟無證據證明該等物品本身就是毒品或違禁物,縱然該等物品曾附著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物,但既然經該院以乙醇沖洗檢驗,便難認其上仍有第二級毒品留存而得按前述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等語,存有疑義,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