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單禁沒-156-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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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曉彌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曉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及出處」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及出處」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2553號卷第95頁),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各編號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均視同第二級毒品PMMA,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及出處 1 淡黃色粉末3袋(淨重4.3570公克、驗餘淨重4.3211公克) 1.檢出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2553號卷第95頁) 2 含不完整即溶包殘渣袋之夾鏈袋8袋 1.檢出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2553號卷第95頁) 3 即溶包殘渣袋2袋 1.檢出第二級毒品PMMA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2553號卷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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